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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生命安全,维护我区旅游形象,特制定本预案。 1.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旅行社管理条例》 (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7)《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11)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北海市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银海区境内辖区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1.1.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台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海难、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故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游客溺水伤亡事件指游客在我区辖区内海边游玩涉险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旅游部门配合事件发生地的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通过规定渠道向区分管领导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协助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在区政府领导下,设立银海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梁 勇 副区长 副组长:洪瑞球 区政府办主任科员 周 恒 区商贸旅游局局长 成 员:沈家慧 区安监局局长 黄志光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 德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超然 区卫生局副局长 林 武 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谭宏亮 区教育局局长 石秋朗 区商贸旅游局副局长 苏民光 银海公安分局副局长 宣泽海 银海区边防大队大队长 刘兴党 侨港海事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商贸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周恒兼任。 2.2 工作职责 2.2.1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区性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区直有关部门参加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区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3.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单位、企业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报经区政府批准,适时通过有关渠道发布旅游警告、警示或者禁止令,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 4.救援机制 4.1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 突发公共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Ⅱ级)、一般(Ⅲ)三级。 (1)重大(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的,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一般(Ⅲ)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2 分级响应 (1)当发生重大(I级)突发事件时,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Ⅱ级)以下突发事件时,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旅游应急预案,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发生较大(Ⅲ级)以下突发事件时,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旅游应急预案,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 当自然灾难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局报告情况。 4.2.2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协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向市旅游局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 突发重大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做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局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局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立即向上级报告。便于市政府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3.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调食品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向市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4.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区商贸旅游局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4.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5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4.6 游客在游泳时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1)游客在海边游泳发生意外时,随团导游或相关人员应立即联系人员组织救助并就近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报110救助中心争取支持。 (2)区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游客游泳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分管领导报告,并协调指挥乡镇、派出所、医院等有关单位组织人员及时前往救助处理。 (3)区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刻赶往现场并指挥协调相关人员前往,到达现场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涉险游客的救助。并组织人员维护好现场秩序,及时了解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通报市旅游局,上报市政府。 (4)组织人员处理好善后工作,不要造成不必要影响,防止事件的扩散,维护好社会的秩序。 (5)组织人员做好事故发生的情况调查,分析找出问题原因,查漏补缺,进一步做好防范措施。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游客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协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信息报告 6.1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2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要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的书面报告。 6.3 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同时应会同区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应急保障和演练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旅游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各旅行社企业也应参照本预案要求,建立旅行社企业应急预案,便于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形成联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领导小组值班电话:0779-3228310。 9.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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