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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城市桥梁紧急事故的发生,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和处理银海区各类城市桥梁紧急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北政办〔2013〕4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配合市政府做好预防桥梁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和减少事故损失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尽力消除事故隐患,完善事故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处置。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相应职责,有效、快速地处置城市桥梁紧急事故。 1.2.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与合作。依照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发生城市桥梁紧急事故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响应,及早到达事故现场或指定位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同时全面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3住建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1.3.4《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的意见》。 1.3.6《北海市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预案》。 1.3.7《北海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 1.3.8《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及事故分级 1.4.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范围内,由于自然因素、人为活动或意外事件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城市生产生活和公共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城市桥梁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本预案所指城市桥梁:根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交通、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管理的桥梁除外)。 1.4.2事故分级。 按照城市桥梁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3个级别。 (1)一级事故。 全区跨江、跨海、跨线大桥,桥长在200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人员失踪30人以上的事故; 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住建部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城市桥梁重大事故。 (2)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3)三级事故。 ①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BCI(桥梁完好状况评估标准)等级评为E级,桥面已出现结构失稳、梁柱歪斜,梁体出现较大裂缝,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等结构性病害,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长时间交通中断,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②道路立交桥等重要的城市桥梁,因超限车辆撞击等人为破坏或突发自然灾害等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银海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桥梁应急指挥部),其办事机构为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桥梁应急办),区桥梁应急办设在区城管局。办公室成员由区城管局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区桥梁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工作组,由区桥梁应急办负责组织和联系。 (1)区桥梁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分别由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区辖各镇分管市政管理工作副镇长,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银海消防大队副大队长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福成镇政府、平阳镇政府、银滩镇政府、侨港镇政府、区财政局、区住建规划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安监环保局、区文体广电局、区农水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银海消防大队。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更迭时需报请指挥小组,进行递补。 (2)区桥梁应急办组成: 办公室 主 任:区城管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区城管局副局长, 福成镇、平阳镇、银滩镇、侨港镇政府分管副镇长。 成 员:福成镇、平阳镇、银滩镇、侨港镇建设站站长,区城管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 2.2职责 2.2.1.区桥梁应急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决定、指令;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区的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负责启动和结束应急救援预案,下达抢险、疏散、撤离、交通管制等重要指令,向区政府汇报和要求进一步支援等。 负责组织城市桥梁安全事故预警的研判、分级和上报工作;发布城市桥梁紧急事故的预警和应急处置信息。 负责各级城市桥梁事故处理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 根据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 2.2.2区桥梁应急办公室。 (1)及时了解全区范围城市桥梁重大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工作组判定事故的等级,提出启动《银海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报送区桥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2)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联络指挥部指挥长、成员和专家工作组,及时传达指挥长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协调指挥、征集情况、及时报告、提出建议等。协调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专家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统一调配应急所需的人员、物质、车辆、机械设备等资源,对事故进行对口技术支持和支援,提出对策方案。 (3)负责与上级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自治区的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及时了解核实城市桥梁事故的最新信息。根据情况需要,向上级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应急结束后,组织专家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工作; (4)负责《银海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和宣传工作。 2.2.3区桥梁专家工作组。 区桥梁专家工作组为区桥梁应急指挥部的技术咨询机构。区桥梁专家工作组由城市桥梁的设计、施工、维护、控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区桥梁专家工作组的职责主要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由区内从事桥梁设计、检测、施工及研发的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对城市桥梁事故进行研判和等级评估,分析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可能的后果。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城市桥梁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受指挥部的指派,对桥梁事故处置给予技术支持。应急结束后,受指挥部指派,参与事故的调查和总结。 2.2.4区桥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当发生城市桥梁紧急事故时,区桥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必须带队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因特殊情况缺席的,由所在单位同志按职务高低递补。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向,及时指导、协调、督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2)福成镇、平阳镇、银滩镇、侨港镇政府:负责做好对所管辖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和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指挥部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阻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以及破坏事故应急救援设施的犯罪活动;必要时对区桥梁应急指挥部确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协助人员疏散;指挥消防部门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等。 (4)区财政局:负责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和监督使用。 (5)区住建规划局: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事故桥梁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鉴定和评估,提出应急救援建议;负责建立城市桥梁应急技术专家库和应急救援专家工作组;负责及时提供因桥梁事故影响或抢险涉及的构建筑物、地下管网等的技术资料。 (6)区城管局:负责全区桥梁管理工作和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协调城市桥梁事故时各部门的应急救援;及时了解掌握城市桥梁紧急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桥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区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负责事故后安全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协助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7)区交通运输局:做好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协调组织好运送抢险、撤离人员和物资、设备所需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及停(泊)码头、港口、车站等。 (8)区卫计局:负责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救冶、疾病控制等工作,做好遇险获救人员的医治和康复工作,并及时向区桥梁应急指挥部提供救治等医疗卫生信息。 (9)区安监环保局:负责督促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前介入事故调查;事故后与城市桥梁主管部门一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0)区文体广电局:根据区桥梁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发布救援信息;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声像资料汇编与保存工作。 (11)银海消防大队:城市桥梁紧急事故时,根据报警和区桥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12)区农水局:负责提供相关天气象变化趋势,及时有效地提供灾害性天气气象服务信息,提出事故抢险救援的气象建议。 (13)区工信局:积极协调市供电局,做好事故区域的公用电网设施的维护和电力调度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的正常用电;对事故造成的电网设施设备的损毁,要及时维修,尽快恢复正常用电。 2.3 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桥梁应急办负责区内各相关部门的组合和协调,负责与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随着事态的发展,区桥梁应急指挥部在必要时可请求区政府协调驻银海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实施有效的救援。 2.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录9.1。
3 事故报告
3.1预警信息来源 (1)日常桥梁检测和维护工作预警。 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各城市桥梁管护单位时刻做好应对桥梁紧急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应急机制的建立和资源准各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积极落实以下几部分工作,提高城市桥梁检测技术水平。同时以下工作所反映的城市桥梁技术状态存在明显异常时,将直接作为启动本城市桥梁应急预案的信息来源。 ①经常性检查制度。按照建设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99-2003》的规定,针对城市桥梁类别,城市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分为三类:Ⅰ等养护桥梁的检查厨期为1天;Ⅱ等养护桥梁的检查周期为3天;Ⅲ类养护桥梁的检查周期为7天。经常性检查报告的危及桥梁安全,或可能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交通堵塞的隐患须报桥梁应急办。桥梁应急办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研判后,迅速向区桥梁应急指挥部报告,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桥梁应急预案。 ②定期检测。根据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桥梁管护单位对所管理的桥梁进行一年一次的常规定期检测,检测发现桥梁承载力未能满足规范要求,设置桥梁限载标志;桥梁的结构定期检测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定期检测评为E级的城市桥梁,或评为D级且可能导致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交通堵塞的隐患须报桥梁应急指挥办公室。桥梁应急办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研判后,迅速向区桥梁应急指挥部报告,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桥梁应急预案。 ③特殊检测。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由桥梁管护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特殊检测发现城市桥梁承载能力明显不足,桥梁使用安全受到威胁的,须报桥梁应急办。桥梁应急办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研判后,迅速向区桥梁应急指挥部报告,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桥梁应急预案。 ④桥梁的长期监测。对定期检测发现的桥梁结构隐患,桥梁管护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建立桥梁观测系统,对桥梁结构安全进行跟踪监测。长期监测发现城市桥粱监测技术指标明显下降,桥梁使用安金受到威胁的,须报区桥梁应急办。区桥梁应急办组织专家对隐患进行研判后,迅速向区桥梁应急指挥部报告,在必要的情况下启动区应急预案。 以上桥梁检查和检测工作发现城市桥梁技术缺陷,但不直接威胁桥梁使用安全,不会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桥梁管护单位组织、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不纳入城市桥梁应急事故处理范畴。 3.2突发事件预警 突发桥梁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事故征兆或发生突发桥梁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专线电话报告突发桥梁事故的信息。 区桥梁应急办接获突发桥梁事故预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对信息进行过滤筛选、分析和处理,及时准确地发现潜在的诱发因素。 对于明显的桥梁倒塌或桥梁未倒塌但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桥梁事故,接获报警的城市桥梁管护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区城市桥梁应急办报告。 对于判定信息来源为真,但桥梁受到的安全威胁不明显的,应由接获报警的桥梁应急办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在达到本应急预案规定的四级以上安全事故范围时,迅速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未达到应急安全事故程度的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由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和桥梁管护单位自行组织处理。 区城市桥梁应急办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在台风、地震、洪水等对桥梁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发生时加强桥梁巡查,区城市桥梁应急办应督促各城市桥梁管护单位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桥梁巡查,排除桥梁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区桥梁应急办报告。 3.3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桥梁紧急事故,应立即报区桥梁应急办(区城市管理局,电话:0779-3201505),并报区政府电话:0779-3228337)。 3.4报告程序 (1)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或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初步确认事故等级。 (2)事故等级一经确认,有关单位须立即报告区桥梁应急办 (区城管局),并报区政府。 (3)区桥梁应急办(区城管局),接报告后,立即报告桥梁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 (4)桥梁管护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区桥梁应急办(区城管局)、区政府。 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桥梁的详细名称及地址; ② 事故桥梁的类型、规模、长度; ③ 发生事故的时间、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5先期处置 城市桥梁发生紧急事故后,坚持先期处置的原则,桥梁管护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事故桥梁的管护单位接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向上报告的同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区桥梁应急办接获有关城市桥梁事故报警后,迅速组织应急事故专家工作组对出现的城市桥梁事故进行研判,做出等级确认,并启动相应紧急预案。 4.2应急响应 (1)城市桥梁三级事故。 经区城市桥梁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判定为城市桥梁发生三级事故的,应立即启动《北海市银海区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城市桥梁管护单位进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一切必须的帮助。 (2)城市桥梁二级事故。 经区城市桥梁应急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判定为城市桥梁发生二级事故的,桥梁发生坍塌,应立即启动《北海市银海区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区城市桥梁应急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对事故迅速展开救援,同时应立即报告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态势,协调指挥抢险救援。 (3)城市桥梁一级事故。 经区城市桥梁应急指挥部专家工作组判定为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的,应立即启动《北海市银海区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区城市桥梁应急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对事故展开迅速救援。同时报告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报告自治区建设厅。市住建局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态势,协调指挥抢险救援。 4.3抢险救援 本预案启动后,区城市桥梁应急指挥部全面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主要包括: (1)预案启动后,区城市桥梁应急指挥部应在1个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立即组织成立现场工作组; 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发生后,根据一、二级事故组建相应的现场工作组。现场指挥工作组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有关成员组成。 (2)组织抢险应急专家工作组,研究分析城市桥梁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人员抢救等提出合理技术方案;负责协助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决策,并提供具体技术指导。技术专家的所属单位在突发较严重事故的处理中,应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帮助。技术专家应留有24小时联系电话,保证第一时间对应急事故的级别及处置技术措施提供必要的帮助; (3)组织辖区政府、交通部门、水利部门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现场组织疏通; (4)全面开启区级城市桥梁应急抢险资金,由现场工作组统一调配; (5)组织进行人员救援、灭火、清障等工作。必要时,桥梁应急指挥部请求区人民政府协调上级部门实施有效的抢救和支援; (6)及时组织和调配需要的救援物资; (7)相关的其他工作; (8)开展事后的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 4.4.新闻报道 城市桥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由区桥梁应急指挥部、区委宣传部共同负责。 4.5应急结束 突发城市桥梁紧急事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应保证事态的基本稳定,受损设施的使用功能完全或基本得到恢复。桥梁应急指挥部是下达应急结束命令的责任单位。一般情况下,应急抢险救援完成情况经指挥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指挥长宣布应急结束。因桥梁重大结构问题而导致不能当场修复的工程,应初步确定修复方案或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经专家论证和指挥部指挥长审定后,方可宣布应急抢险结束。
5 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理 现场清理工作由设施管养单位负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在环保、环卫等专业部门的指导下,由设施管养单位配合实施。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协助民政、卫生医疗机构和公安交警等部门安置受灾人员、救治伤员,恢复治安和交通。 5.2社会救助 在突发城市桥梁紧急事件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在实施政府救济的同时,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活动。根据职责分工,民政、司法和卫生等部门分别牵头组织社会捐助、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救助等活动,以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消除社会负面影响。 5.3保险 获悉突发城市桥梁紧急事件后,保险公司应迅速赶赴现场配合抢险,并按自身职责积极开展相关赔偿业务。 5.4调查和总结 应急抢险结束后,相关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专门调查小组,由设施管养单位配合,对突发城市桥梁紧急事件的原因及抢救结果进行调查,经专家审核和论证,报相关的桥梁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处置工作完成后,区应急办要组织人员做好事故分析评估报告报指挥长同意后及时报区应急办。分析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起因、级别、性质、处置经过和结果,经验教训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于处置结束后两周内报区应急办。 调查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应从建设、管理和养护等方面认真总结,定期整改,加强预警和防范,最大限度的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由领导、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通信数据库,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和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可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内部及对外联系。区桥梁应急办在预案启动期间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桥梁管护单位建立用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按专业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区桥梁应急办负责数据库管理和装备的定期核查、补充和调配。各桥梁管护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6.3应急队伍保障 按职责范围,各桥梁管护单位分别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和后备队伍,人员分工及组织架构报城市桥梁应急办备案,并组织培训,确保队伍具有较强的战斗力和应变能力。 6.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应明确用于桥梁紧急事故抢险求援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同时,区公安、交警部门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确保为突发城市桥梁紧急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保障。 如发生跨江、跨海港口桥突发事故,农水局和交通运输局应立即保证航道的安全、畅通,协调有关船只参加救援,以保障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应明确应急状态下医疗救洽和疾病预防控制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全力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应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6.7物资保障 各桥梁管护单位分别统计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质储备,保证物质储备充足,满足应急抢险救援要求。并报区桥梁应急办备案。 6.8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桥梁突发紧急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使用按有关规定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抢险项目完成后,如经费开支超过专项账户存款,应及时进行结算,经桥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并申请专项经费弥补拨款。 应急抢险救援的专项经费应保障桥梁管护单位的日常巡查等应急相应工作的开展,做好桥梁安全的技术资料的工作,确保桥梁应急措施的及时启动。在应急抢险过程中保证各项应急措施的陆续开展。在应急抢险后保证事故的善后处理。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桥梁应急办负责建立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数据库,以及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经验,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专家研讨,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和处理措施,做到未雨绸缪,不断提高防范和应对城市桥梁安全事故的技术实力。 6.10责任人与联络员的确认 区桥梁应急办建立责任人与联络员每年确认机制,每年对责任人与联络员进行确认,以确保城市桥梁安全责任到位。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公众宣传教育 区桥梁应急办负责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突发城市桥梁紧急事件、躲避危险、遇险自救等方面常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拓宽信息收集渠道。 7.2培训 各桥梁管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按城市桥梁紧急事故预测、预警要求进行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有计划地安排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以提高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综合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应急抢险救援要求。 7.3演练 区桥梁应急办负责有针对性地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每2年开展一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8.1.1名词解释 城市桥梁: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跨江、海桥梁、车行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设施等。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桥梁应急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更新。 8.3监督检查与奖励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桥梁应急办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总结,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根据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表现实施奖惩。 8.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根据《北海市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发生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发生时,优先启用本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本预案由区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预案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北海市银海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附录9.1 北海市银海区城市桥梁紧急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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