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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粮食应急预案

北海银海之窗  2017-5-11  点击次数:540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北海市银海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银海区境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和《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银海区辖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按照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及区长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区级及乡镇级。

1.2.1:区级:在银海区较大范围或在各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乡镇级:在银海区个别镇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镇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3  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镇级粮食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银海区和乡镇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强化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快速、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银海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负责人。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区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区工信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水利局、统计局、食药监局、银海公安分局、银海工商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各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2.1.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对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军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由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粮食局、物价局、工信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水利局、统计局、食药监局、银海公安分局、银海工商分局、区委宣传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分行、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福成粮食管理所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完善区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提出动用区储备粮和申请动用自治区储备粮建议。区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建立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制订应急粮食供应方案,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

    (2)区财政局参与制订应急粮食供应方案,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区粮食局负责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区物价局、粮食局要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4)银海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区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调运需要。

(6)区农业水利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

7)区食药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8)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9)银海工商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10)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粮食局制订银海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敏感信息的管控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其他有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各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对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镇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镇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银海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工作机制

    3.1  日常工作机制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主要负责监测粮食市场,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发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及时报告;组织修订粮食应急预案,拟制预案演练活动方案,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

3.2  应急工作机制

在发现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银海区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先期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当需要全区响应时,报市应急委批准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  预警监测

    4.1  市场监测

    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区内、市内、自治区内和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对粮食市场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2应急报告

区粮食局会同区工信局建立银海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镇政府、区粮食局和工信局等,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报告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镇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镇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5.2区级应急响应

    5.2.1 出现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2.2 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区储备粮。如动用区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粮食局、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5.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或各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镇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区级或镇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应急保障

    6.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区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充实区级粮食储备,优化区储备粮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储备规模。

6.1.2  福成粮所必须按照下达的储备粮规模,将区本级粮食储备落实到位。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6.1.3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如实向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区粮食局、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确定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区粮食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各镇及区粮食局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区粮食局应当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区粮食局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的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费用由区财政支付。

    6.3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突发应急状态时的工作经费,平时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维护的资金投入,应急状态时对承担应急任务的粮食加工、供应网点和运输企业给予经费补偿,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通信保障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本单位参与领导和办公室人员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6.5 培训演练

    区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后期处置

    7.1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应急经费和清算

    7.2.1 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

   7.2.2  对应急动用的市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分行会同区财政局和区粮食管理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区粮食储备,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奖励和处罚

    7.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报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区粮食局负责解释。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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