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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桂人口发〔2013〕30号)及《关于修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规定的通知》(桂人口发〔2014〕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奖励待遇的; (二)具有北海市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父母,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父母,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父母,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10%发放奖励金。 符合享受奖励待遇条件的人员实行一次性申报原则。已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不得再申报。 2012年6月1日前,男性已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已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奖励金从2012年6月起计发。 第四条 奖励对象依法享受奖励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北海市县(区)均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按以下比例执行:合浦县负担60%,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涠管委均按市本级分担30%、县级分担30%。 每年4月底前,市级、县(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条 各县(区)将关于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的受理申报、审批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及《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享受奖励待遇人员名册》,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涠管委同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和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领取奖励金后又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发放奖励金,已领取的奖励金由原发放单位收回。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及时获取自治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数,并及时通报市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关于申报、审批、资金拨付和发放程序,及对不再符合奖励金发放条件或因死亡退出奖扶等情形的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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