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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北海银海之窗  2015-3-4 14:50:24  点击次数:1261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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