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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相关问答

北海银海之窗  2014-9-25 17:10:35  点击次数:1922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相关问答

一、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对于单位违反《劳动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得理?

答:1、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敌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五、试用期为多少时间?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用人单位是否能收取押金?

答:不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收取抵押金或者抵押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用人单位有哪些行为可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按照应向劳动者支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答: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解除劳动合用没有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经过多长时间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追究?

答:根据《劳动保障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规定如果这种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2年的期限,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这种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其行业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保障检察条例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另外,对于以上机构及其人员,未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从事相关业务的,由劳动、工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规定予以取缔。

十一、对于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劳动争议事项,可以再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吗?

答:不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在多少日内完成?作出怎样的处理?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却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如果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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