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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操作规范
一、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在分娩前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且需纳入现居住地服务管理半年以上。 二、核发所需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 三、审查和核发 办证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核查各办证相关单位是否签署同意核发意见并盖章。如有办证相关单位签署 “不确定(因人户分离、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其生育及收养情况,根据本人承诺,同意发放)”意见的,需请办证群众签署《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承诺书》作为补充材料。 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免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不符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应当即时说明理由。 发证单位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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