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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解读 (一)提取 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处理方式可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计结当期利息,并注销其明细账户的行为。 非销户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计结当期利息并继续保留其明细账户的行为。 (二)提前退休缴存 机构改革原因的提前退休职工不销户提取,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及额度 1、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2、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开工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3、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 1)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 提取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租赁住房租金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办理提取当月(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 3)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 4、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原则上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保留额度,但保留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缴存额。 (二)提取所需资料 1、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 1)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出境定居的,提供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书,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 6)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7)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 购房合同(协议)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购买市场运作建房、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8)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建房翻建批准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及其他建房批准文件。 9)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工程合同; 大修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权属证明。 10)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 在缴存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不需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还贷证明。 11)支付房租的,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 1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13)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疗结算发票、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2、按规定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及复印件。必要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要求配偶到场。 (三)办理程序 1、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本规范4.2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及经单位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受理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应符合附录16格式。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审核、鉴别资料完整、有效;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与本人相符,且有关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信息一致;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填写完整、准确,鉴章齐全、清晰。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中心将资金转至提取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提取人的银行存折或公积金缴存卡,不得支付现金。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缴存人,并告知不予提取原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署确认提取行为、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处理形式和办理提取时间等。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支付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缴存人提取信息库,记载有关提取信息,如购房提取的,需记载所购住房座落地址、幢室号等。
3、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提取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受理申请,根据本规范4.3.1条的2—3款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了解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提取证明的原因,必要时可向缴存人单位了解相关情况,符合提取条件的,应予办理提取手续。 4、集中封存账户中的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受理缴存人的申请,按本规范4.3.1条中的2—3款办理审核手续。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提取业务复核岗位,对提取资料、提取业务处理情况进行复核。 6、提取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收回,并记录作为办理贷款时判断职工信用程度的依据。 (四)归档收存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收存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2、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3、住房公积金提取应逐笔收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证明资料,包括: 1)离休、退休的证明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2)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3)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4)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5)劳动关系解除书,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 6)缴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宣告失踪证明、继承权证明复印件; 7)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结算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建房、翻建、大修的批准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9)借款合同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证明复印件; 10)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复印件; 12)重大疾病的医院诊断书、缴费通知单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等复印件; 13)缴存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4、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存的上述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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