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
北海市银海区投资
政策摘要
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一、北海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1〕25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旅游产业跨越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3〕4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至2020年12月31日:
●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旅游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于旅游宣传促销的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航空市场培育、旅游景区建设、旅游宣传营销、旅游规划策划、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人才培训、旅游节庆活动、旅游市场整治、旅游商品研发、重点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和财政贴息等公共性旅游产业发展。
●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着重支持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涠洲岛旅游区及其他滨海和海上旅游项目建设,重点支持高档次旅游景区、高星级酒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示范区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及乡村旅游区建设。
●鼓励旅游景区建设。对列入北海市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增加补助100万元和50万元;对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4A级景区增加补助300万元,通过自治区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3A级景区补助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示范区的旅游景区,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鼓励高星级酒店建设。对新评定的五星级以上、五星级和四星级酒店分别补助8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3年以上管理协议的酒店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以上两个条款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奖励。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减免旅游项目行政性收费。免征中越(东盟)海上跨国旅游航线市政府专项经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新建设景区景点、星级宾馆,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市、县区级行政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的50%收取。
●对星级旅游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优惠。旅游饭店的用电、用气价格按一般工业企业同样对待。A级景区绿化用水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免收A级景区绿化用水所需要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北政发〔2014〕30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提供普惠性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每所学校可连续享受5年。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5〕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5.《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5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6.《中共北海市委 北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北海领航人才计划大力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北发〔2015〕8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对于顶尖人才在我市新建研发基地、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我市创办企业的,经审定,最高给予100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或最高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资金扶持,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安排。对顶尖人才一人一议,给予住房过渡安置或者给予80万—100万元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于领军型人才在我市新建研发基地、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北海创办企业的,经审定,最高给予50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或最高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的资金扶持,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安排。对在我市进行创新创业的领军型人才,给予住房过渡安置或者给予30万—50万元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由市财政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青年人才创业扶持,建立青年人才创业导师服务团。对青年人才在“苗圃期”提供3万—50万元,“成长期”提供10万—100万元的无担保、无抵押、无利息的创业资金借款。重点扶持青年人才在创意、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动漫、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
●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留住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建立总部经济的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在北海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生活补助,人数不超过10人,资助期限5年;年纳税额在500万—1000万元的,对其在北海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资助,人数不超过10人,资助期限5年。以上经费由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解决。
●鼓励多元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首次认定成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对通过国家年度考核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对孵化毕业的企业,落户到园区的,由落户园区择优给予2年300万元以下的贷款部分贴息;对投资500万元固定资产以上的,由落户园区择优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7.《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5〕3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从2015年6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我市确定的主导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石油化工产业、临港新材料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并经市、县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全体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开发新增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岗位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
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的社保补贴,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申请、审核和拨付。新增岗位数和月人均实际缴费额度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月份分月进行核算。
●鼓励和支持创建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
经授牌且年内运营合格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长为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补助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新吸纳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较上年多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吸纳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8.《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5〕11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意设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
●把文化产业人才纳入北海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之中,完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人才保障制度。
9.《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北政办〔2015〕169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对企业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6〕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资产证券化奖励。对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当年累计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的0.01%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进保险资金奖励。对引进保险资金投资于我市建设的项目业主,按照当年运用保险资金增量的0.5%给予贴息,每家项目业主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进跨境人民币贷款奖励。对引进跨境人民币贷款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金融机构,单笔引进资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贷款综合成本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成本的,一次性给予贷款总额0.1%的奖励,每家金融机构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6〕2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2016年—2017年,在北海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拟挂牌“新三板”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且挂牌申请获得“新三板”的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的,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30万元。
●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进入“新三板”的批复文件,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50万元。
●拟挂牌其他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取得该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进入该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批复文件,并在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但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5万元;正式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市财政给予奖励扶持10万元。
12.《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10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体育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以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的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1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T)试点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22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研究出台《北海市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优化政府投资方向,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合理分配政府投资资金,优先保障配套投入,确保PPP项目如期、高效投产运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
1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4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企业降低运输、厂房租赁和员工培训成本。支持加工贸易园区和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凡在在北海市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取消纸本手册,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4%的加工贸易重点产业园区和自治区重点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5.《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6〕49号)财政支持政策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 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 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1 亿元给予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2.对成功引进列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战略新兴产业及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16.《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大力促进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7号)财政优惠政策摘要
●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创业。加快推进合浦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支持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将农民工创办企业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工程的组织实施范围,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充分整合现有各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和财税政策的导向作用, 充分发挥好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支持顶尖人才和领军型人才创业创新资金、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中小微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17.《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8号)财政优惠政策摘要
●推进民办公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有60%以上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对养老服务业的公共服务和创新发展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新增和运营补贴办法。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由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从业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18.《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2016—2017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6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从2016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各级示范区实行等级评定,对获得各个等级的示范区给予相应的奖补:
●对获得自治区级示范区奖励。自治区级示范区由自治区农业厅统一组织考评,对初次获评为3-5星级自治区级示范区的,除了自治区按星级给予奖补外,市财政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进行奖励。所有自治区级示范区由自治区实行星级动态管理,对后续考评中晋级的自治区级示范区,市财政仅对级差进行奖补;对维持原级别或先降级后晋级的,市财政不再予以奖补。
●对市级示范区奖励。评定市级示范区,每年考评一次;对已评为市级示范区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评一次。初次评为市级示范区,授匾和给予奖补,市财政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进行奖励。对维持原级别或先降级后晋级的,市财政不再予以奖补。
●对县区级示范区奖励。评定县级示范区,每年考评一次;对已评为县级示范区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评一次。对初次获自治区认可的县级示范区,除了自治区奖励外,市财政再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进行奖励。
●对乡镇级示范区奖励。评定乡级示范区,每年考评一次;对已评为乡级示范区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评一次。对初次获自治区认可的乡级示范区,除了自治区奖励外,市财政再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进行奖励。
各县区根据实际分别对达到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乡级建设标准的示范区给予配套奖补。对推荐为自治区级3星级以上的示范区和市级示范区,原则上要分别获得市级示范区和县区级示范区的认定。
二、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至2020年12月31日:
●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等发展。
●对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企业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可由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与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12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外贸班轮直航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相应补助,第1年每条航线补助200-400万元,后2年补助额按20%比例逐年递减。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当年集装箱量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按200元/标箱给予补助,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对新开通北部湾港集装箱“五定”班列的运营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给予生产贸易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一年以上的运营商,自治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对在经济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运力规模超过10万载重吨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100万元。对同一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按其实际燃油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3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各承担50%。
三、广西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4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86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创业者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桂地税公告〔2011〕第6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微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展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至2017年12月31日:
●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新创建国家5A级和4A级旅游景区实行奖励政策: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10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5A级景区单位增加补助100万元;对通过国家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级景区增加补助10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补助10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3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补助10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的休闲度假型酒店补助3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饭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对新创建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
以上条款规定的补助、奖励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奖励,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大力扶持发展乡村旅游。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主动、快捷、优质地为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证照费用从优,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对乡村旅游发展单位用电、用水按优惠价格执行。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从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13年1月1日起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核)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3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拔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减免资产过户费用和服务性收费。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23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自治区内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优先提供项目用地,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对从事通用航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为扶持培育新建支线机场运营,自治区本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共同给予新建成投产支线机场前5年每年500万元运营补贴;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通用机场,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财政补助,并以优惠价格提供建设用地。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渔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39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公益性渔港建设用海免征海域使用金。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22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员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免抵退税政策等现行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自治区本级要优化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相关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训、关键技术研发以及电商模式创新。
●对在我区设立全国或区域性总部、营运服务中心(基地)、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基地)、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4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
●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以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从事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鼓励企业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支持贫困和农村地区体育事业发展,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的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将体育产业项目列入自治区服务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扶持范围,将体育旅游项目列入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利用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补助资金和一定比例的体彩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健身消费,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发放体育消费券试点工作。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5〕37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按照国家部署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逐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其自用房地产缴纳的房产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原则上按下限额度收取。研究设立鼓励集聚区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以及行业龙头企业的具体奖励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销售电价改革,逐步实现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同价。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对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降低6.34分/千瓦时,暂停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特种行业(洗浴、洗染、桑拿、洗车)除外的服务业,用水价格与工业同价。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6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的,除享受既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财税金融创新政策:
●鼓励支持生态经济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生态经济投资基金,自治区本级以出资参股等方式支持参与。
●鼓励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我区初创型、成长型生态经济企业发展,区直相关部门管理的相关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相应跟进,统筹的相关领域财政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水垃圾处理、城镇污染场地修复,农村环境、江河流域、土壤重金属、无主尾矿库治理,公共节能以及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等项目工程,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特许经营、委托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我区内节能环保企业参与以上项目政府采购竞争,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合同约定年支付费用10%的比例,对中标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从自治区统筹的生态经济资金中安排。
●生态服务业企业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优惠10%-15%。
●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错峰分时和免收基本电费等扶持性电价政策。
●对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污染治理管理第三方服务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的生产性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奖励企业专项用于技术研发。
●支持我区企业参与国内其他省和国外大型节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按合同价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涉及“走出去”项目的从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他项目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企业赴国外参加重要国际节能环保会展的,在展位费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从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农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生态产业生产发展产品获得国家级有机、绿色、生态认证的,除在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正常支持外,从自治区农林业等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实行污染物、碳排放总量控制,加快建立自治区级排污权交易平台和碳交易平台,污染物、碳排放多的市、企业,向污染物、碳排放少的市、企业购买污染物、碳排放配额,卖方这类交易所得收入不列为征税税基和按规定免征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生态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7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鼓励生态经济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生态经济投资基金,各级政府以出资参股等方式进行引导。
●根据生态经济发展要求,自治区财政每年适度增加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生态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园区生态化改造。落实鼓励再制造产品推广应用的地方扶持政策,建立对国家认定再制造产品的推广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生态产业园区内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实行纳入污水处理收费和财政补贴共同承担的政策。企业排污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或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浓度和总量均超标的排污费从重征收;企业排污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给予适当优惠。严格执行对实现废水“零排放”企业免征排污费的政策。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88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企业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纳入自治区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获得长城奖、黄河奖、戛纳国际广告节奖、艾菲奖、金铅笔奖等国家级或国际知名奖项的广告企业,或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广告企业,或研发和实施广告产业重大项目的广告企业,符合扶持条件的,要纳入当年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对进入广告创意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对成功上市的广告企业,根据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4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可延期3个月。
●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发布的我区工业新产品,每个产品补助2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区内工业新产品80%以上的企业,项目招投标中实行1—3分的加分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至2017年底。
●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对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对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
●对广西境内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按照购买价格的6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100万元。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改进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缓解创业创新企业的经营困难。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对困难企业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减轻创业创新企业收费负担。取消征地管理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收费等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降低20%;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对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4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以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26 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对总投资额在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投资项目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截至2020 年12 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除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4%的重点产业园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快递服务企业和快递建设项目纳入支持农村和西部地区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以及服务业、物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范围。符合条件的快递服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跨地区经营的快递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6〕59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通过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和行业性组织建立行业性数据集,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大数据软件平台。支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数据服务建设。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将工业企业大数据应用研究费用纳入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范围。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72号) 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区直国有企业等发起设立自治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对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助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增加公共服务部门的设施设备装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大对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将融资租赁企业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四、西部地区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投入力度,向西部地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西部地区的比重,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西部地区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西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五、全国共享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9号,2003年9月2日发布)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5)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关于关税减让的规定
●中国和东盟国家从2005年7月起实行关税减让。中国与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在2010年前、与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在2015年前将绝大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发布)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发布)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3)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 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5)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7)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3)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4)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5)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6)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7)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8)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4.《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
15.《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快递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省(区、市)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5〕146号)
●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将原适用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对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项所得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2.《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24.《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26.《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27.《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至2018年12月31日: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以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8.《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财税优惠政策摘要
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