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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2016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北海银海之窗  2016-7-28  点击次数:906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北海市银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区环境应急管理,明确各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北海市银海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遵照《北海市银海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各镇或较大村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5.包含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1.成立北海市银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对接环保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安监环保局局长担任。指挥部的成员包括区安监环保局、区卫计局、区委宣传部、银海公安分局、银海区消防大队、区住建规划局、区商贸旅游局、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区农业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文体广电局、银海区边防大队及各镇政府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全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部署;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较大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挥我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各镇政府、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二)办事机构。

1.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北海市银海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区安监环保局(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安监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编写、报送;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各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安监环保局: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后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区发改局(粮食局、物价局)、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工信局: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煤、电、油等物资的调运工作,协调上级部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公用通信网通讯服务;协调市供电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银海公安分局:负责将刑事、治安案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开展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的控制和抓捕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织协调工作,联系市卫生部门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银海国土分局:负责将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将农业面源、农业生产活动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的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和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负责对接市气象部门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负责组织协调水库库区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所需船舶,协调相关部门确保群众用水安全供给。

区住建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施工队伍及机械设备。

区教育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将涉及渔业船舶、渔业养殖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涉及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受环境事件影响的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监督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无害化处理。协助海洋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海洋水质和海洋生物等应急监测调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陆源污染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大的建议,指导和配合消除海洋环境污染物,恢复海洋生态环境。协调上级海事部门处理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

区文体广电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区商贸旅游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区防震办(科技局):参与因地震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

银海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区边防大队:负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武警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

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四)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

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落实各项决议和部署,调集应急物资和器材,并为参与应急救援、处置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保障。

(五)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安监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2.环保组。

由区安监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事件原因的调查,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对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宣传与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安监环保局、区文体广电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事件及处置信息,回应公众关切。

4.专家咨询组。

由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石油化工、冶金、放射、卫生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方案,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5.水利水文和饮用水保障组。

由区农水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文监测,制定水源调度方案;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

6.救援处置组。

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银海区消防大队、区边防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实施应急救援、处置。

7.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对环境污染事件遇险人员及财产开展应急救援,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

8.维稳组。

由银海公安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事件时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

9.气象组。

由区农水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气象保障专业队伍,负责日常气象资料的收集和研判,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

10.生产救援组。

按照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区农水局、区林业局、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海洋生物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1.责任调查组。

由区监察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调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12.后勤保障组。

由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

1.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根据环境风险评估和周围环境敏感点调查情况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安全隐患(包括可能次生环境污染的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改落实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及措施。

1.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情况紧急,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红色预警。情况紧急,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重大危害的,由自治区政府发布橙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较大危害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并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发布单位通报解除。

2.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责令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环境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安监环保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镇政府、区有关部门应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相关要求,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准确地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对于已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同时抄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已发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对于已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调查核实。

区安监环保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区安监环保局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核实,必要时,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对于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先期调查核实,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对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3.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在对突发环境事件研判后上报信息,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直接报告;如不能按时上报信息,要说明原因。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信息,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续报一次或多次,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应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事件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有可能对毗邻省(区)造成影响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政府向毗邻省(区)通报有关情况;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二)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前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区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现场及周边相关信息,同时协调相关部门赴现场做好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为应急响应与处置做好准备。

(三)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报请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照Ⅱ级响应)的同时,报请国务院组织实施Ⅰ级响应,并按照国务院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工作。
  2.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启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区内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及时向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市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并组织实施。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

5.现场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源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信息通报与发布等方面的建议,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实施。

2)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5)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6)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7.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8.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分别由国务院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信息。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9.应急终止。

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⑤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宣布终止

Ⅰ级、Ⅱ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终止;Ⅲ级响应在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终止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通报各有关单位;Ⅳ级响应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各项善后工作。

(二)调查评估。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国务院、自治区、北海市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提出对现有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制定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方案,由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报告应在60天内报市人民政府,情况特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提出,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安排。

(二)装备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不依托受灾地公用电信网的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它自建的集群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确保在应急响应时相关专家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

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二)培训。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演练。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 责任追究。

1.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渎职、失职等行为的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国有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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