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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北海银海之窗  2016-8-10  点击次数:919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完善银海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保障辐射环境安全,提高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处理处置辐射事故,有效控制和减轻突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从业人员、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令第3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北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北政办〔201526号),对《北海市银海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1版)进行修订。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银海区辖区内、外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危及银海区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在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误照等造成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辐射事故;

6.对北海市银海区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辐射安全事故。

(四)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放射性污染事故;

4)对银海区辖区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辖区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重大辐射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1014贝可,且小于5.0×1015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平方公里,且小于3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3贝可,且小于1.0×1014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较大辐射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1贝可,且小于5.0×1014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且小于0.5平方公里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1贝可,且小于1.0×1012贝可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贝可,且小于1.0×1013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一般辐射事故(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1011贝可的碘-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平方米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毫希弗/小时,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贝可/平方厘米,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贝可/平方厘米;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1贝可的锶-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2贝可的锶-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五)应急原则。

1.以人为本。凡可预见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3.分级负责。各镇政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辐射突发事故应急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

4.平战结合。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并做好人力和物资准备。

二、组织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为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安监环保局局长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发改革局、安监环保局、财政局、工信局、卫计局、商旅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广电局、银海公安分局、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

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视实际情况分别设立舆情信息组、安保警戒组、监测处置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及应急救援队伍。

(一)组织机构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北海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统一协调银海区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和决定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负责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审定向市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军队、武警以及其他支援力量的请求;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或其他县区请求支援。

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环保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安监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商旅局、卫计局、银海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贯彻执行区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示;组织制定和修订银海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编制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组织全区辐射事故综合应急演习;发布和决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并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措施;指挥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及时收集突发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分析重要信息并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处置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传达、贯彻区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指导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舆情信息组:负责有关辐射事故的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媒体记者、网络舆论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安保警戒组:承担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由银海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发所在地镇政府配合。

监测处置组: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辐射事故预测和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影响后评价。协调工作由区安监环保局牵头负责,必要时向市环保局或其他县区请求支援。

医疗救护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护及心理干预。由区卫计局牵头负责,必要时向市卫计委或其他县区请求支援。

物资保障组: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场所所需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的生产、征购、调拨、储备的计划准备,组织应急工作人员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事故应急状态下,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物资紧急供应工作。由区安监环保局、发改局牵头负责,区工信局、财政局、民政局、商旅局、各镇政府配合。

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为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全区有关单位、部门及公众提供辐射事故处理处置技术和技术咨询;指导辐射事故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必要时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或动用部队的建议。

(二)各镇政府职责。

各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北海市银海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各镇政府协助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开展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协助将突发辐射事故的初始情况、后续情况、初步总结和最终总结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状态。

本预案将辐射事故的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和应急响应两种。

应急待命: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容器内),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属辐射事故预警期。一旦进入预警期,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迅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调集的准备,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消息,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应急响应: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放射源的泄漏或放射性物质已波及到大面积环境范围;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B型货包严重丧失其屏蔽性等以上情况。此时,应急队伍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必要时转移、撤离或疏散容易受到辐射事故照射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二)分级响应。

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根据情况邀请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提供支援。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由区安监环保部门协调市环保部门进行初步确认,及时启动区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区安监环保部门对接市环保部门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区领导小组和区应急办,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事故级别的最终确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先启动,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确认后启动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事故级别由市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提出认定建议,报告自治区。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有关市、区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领导小组及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自治区,由自治区决定启动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跨国、跨省区域辐射事故,根据环保部或自治区环保厅的应急指令,市、区领导小组协助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三)区领导小组应急响应程序。

1.区领导小组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派出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地镇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4.协调建立事故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及时向自治区、北海市和区政府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6.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

(四)事发所在地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急响应程序。

1.及时主动收集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区卫计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区安监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安监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协助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银海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区卫计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紧急医学救护工作。

(五)境外辐射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引起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银海区或周边地区发生的辐射事故及航天器坠落事故可能或已经对银海区产生辐射影响时,区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信息报送与处理。

1.应急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初始报告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2)当区安监环保、卫计、公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

3)区人民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简单的书面报告或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在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书面报告。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后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七)应急监测。

区领导小组监测处置组负责组织开展或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必要情况下向市环保局或其他县区请求支援。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环保局,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根据突发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成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

(八)通报与信息发布。

1.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后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2.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及时统一发布事故信息。

3.辐射事故应急信息发布按照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九)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

区安监环保局负责现场公众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突发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建议。

2.根据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污染控制范围的建议,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协助事发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四、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响应终止。

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一般辐射事故,区领导小组根据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应急终止;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较大辐射事故,由市领导小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宣布应急终止;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终止条件,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报自治区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各应急单位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根据应急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辐射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应急终止后的善后、恢复、去污洗消等具体工作由区安监环保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负责,必要时向自治区、北海市有关部门请求提供必要的支持。

事发地镇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负责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辐射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提出补偿和对遭受辐射污染的场地进行清理,妥善处置由辐射事故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对突发辐射事故的辐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并提出环境恢复的对策、措施和建议,视情况对事故区域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的咨询服务。

(二)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各相关部门应在2周内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并于1个月内报市领导小组和区政府。

(三)应急文件。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保存、归档、更新和管理。

六、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

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编写应急预案的实施程序。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按时完成。实施程序经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七、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安监环保部门配合市环保局依据现有条件对全区辐射活动开展信息监控,重点监控辖区内核技术利用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活动;收集和传报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银海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负责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二)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辐射事故负首要责任。辐射工作单位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预防辐射事故发生。

(三)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向区领导小组报告,加强通信值班。

2.发布预警公告。

3.若有必要,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5.如果事故发生,立即请示启动应急预案。

6.如果事故得到控制,未产生实质影响,辐射安全隐患已消除,请示撤消应急待命状态。

(四)应急能力考评。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区环保系统的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辐射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八、应急保障

根据“积极兼容”的原则,区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各自的应急组织和人员、设备等资源,同时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的特点,增加必要的监测(含搜源)、污染处置和辐射防护等设备,进一步加强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器材、场所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各成员单位,应将其负责的辐射应急的应急保障、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装备配置的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和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由区财政部门牵头,区发改局、民政局、安监环保局、卫计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完成保障工作。

(二)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所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任务需求提出申请,由区安监环保局和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区政府调集和征用。

(三)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完善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四)宣传教育。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情况,做好科普宣传、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普及、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应急预案宣传、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以及辐射工作单位合理设置多重安全防护的重要性等宣传工作,广泛宣传辐射事故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

(五)人员培训。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别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加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防护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通过培训,使全体应急人员获得参与事故应急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执行应急响应行动的能力。

(六)预案演练。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其负责的辐射事故应急组职责的应急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辐射事故应急组各成员单位要每年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辐射事故演练,增加应急工作人员的实战经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反馈的建议,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结合实际情况,原则上每2年应组织至少1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放射性物质: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失控源(无人看管源):是指从未接受过监管控制,或者已被遗弃、丢失、错放、被盗或未经适当授权被转移而未置于监管控制之下的放射源。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的单位总称。

B型货包: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的规定进行的货包分级。

(二)本预案由北海市银海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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