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新规:“合理”是认定工伤的主要标准
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北海市人社局8月29日参加了广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研讨班,研讨会结合广西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认为这个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方面的问题,给人社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以很大的支持。
如《规定》列举了四种“上下班途中”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给予肯定: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下班途中顺路从事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公外出职工只要不从事与单位工作或用人单位指派工作、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予以认定工伤。《规定》对一些条款宽泛的掌握,加大了企业的压力,化解工伤风险,关键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为用人单位支起安全网。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为农民工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由社保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减轻企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