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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农村医疗救助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医疗救助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3年11月18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的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中的“四、申请、审批程序:(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农村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条件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桂民发[2004]172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户籍在我区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达到当地的救助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桂民发[2004]172号),农村医疗救助待遇审批的实施对象为: (一)户籍在我区的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户籍在我区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申请材料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桂民发[2004]172号),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病历本; (四)医疗诊断书; (五)医疗费用收据; (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七)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帮困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20日 八、审批数量 不限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受理窗口及咨询、投诉电话 受理窗口: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9-3210185 投诉:0779-3228313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广西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示范文本)
村民委员会: 本人 ,家居 村(小组)。本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患 病 在 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 元,其中 自费医疗费用 元,基本医疗保险已给报销 元。根 据广西城市医救助制度有关规定,本人申请医疗救助。 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证明)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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