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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可享有的优惠政策

北海银海之窗  2014-10-9 8:34:08  点击次数:1509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北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可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可到当地残联免费登记求职。需本人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机构填写《未就业残疾人登记表》。

二、可享受免费就业培训。残疾人根据自身情况,免费参加当地残联开办的按摩、计算机、家电维修、贝雕等培训班。

三、在岗残疾人可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必须到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按现行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并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一般不得再精简残疾职工。

咨询电话:0779-2067336(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四、可享有的优惠税收政策(财税〔20079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第六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咨询电话:0779-3211055(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部门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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