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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 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以下简称滋蕙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与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滋蕙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滋蕙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 第三条 滋蕙计划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滋蕙计划的所有宣传材料,均需注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字样。 第二章 奖励范围、对象、标准 第五条 滋蕙计划的奖励范围与对象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普通高中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实施过程中,基金会每年重点选取部分省(区、市)作为当年滋蕙计划的奖励地域,并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申请奖励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滋蕙计划采取逐年申请方式,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奖励对象核定 第八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报经财政部、教育部同意的滋蕙计划实施方案,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有关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第九条 省级部门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部门),县级部门按属地原则将奖励额度和人数分配到相关学校。 第十条 相关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的申请工作。凡符合第二章中相关要求的学生每年均可向所在学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见附表1)。学校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学校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表”(见附表2)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表”(见附表3),按有关规定报县级部门审核(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县级部门对相关学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县级汇总表”(见附表4)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县级汇总表”(见附表5),按有关规定报省级部门复核(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对相关县级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生名单省级汇总表”(见附表6)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滋蕙计划学校信息省级汇总表”(见附表7),按有关规定报基金会终审(纸质及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到相关省级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奖励学生名单按地区组织终审,并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终审结果。如接到对经终审确定的受奖励学生资格的举报,基金会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在网站上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并公布最终受奖励学生名单。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十四条 滋蕙计划资金拨付程序为:财政部拨付教育部,教育部拨付基金会,基金会拨付学校,学校发放给受奖励学生。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确定并公布最终受奖励学生名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每所学校每学年应得的奖励资金直接核拨至相关学校。 第十六条 相关学校收到奖励资金后,按规定的奖励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每位受奖励学生手上,并组织学生签收。 第十七条 各相关学校均要建立滋蕙计划受奖励学生档案,由受奖励学生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滋蕙计划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拖延支付,不得利用奖励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基金会和相关学校均要建立滋蕙计划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滋蕙计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扣为受奖励学生应上交的学费等,也不得转用于学生家庭消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滋蕙计划资金由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当年支出总额,如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但当年使用额不低于资金总额的80%。 第二十二条 滋蕙计划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金会向社会公告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学校校长为本校实施滋蕙计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校受奖励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加强对基金会滋蕙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基金会是否建立专账管理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基金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 3.基金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必须加强对相关学校滋蕙计划执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相关学校是否建立专账管理奖励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等情况; 2.相关学校是否将奖励资金及时发放,是否发放给基金会公布的最终受奖励学生,是否发放给真正应该受奖励学生; 3.相关学校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具体操作规程是否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4. 相关学校在滋蕙计划执行过程中是否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滋蕙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奖励资金,或弄虚作假、奖励学生名不副实等问题,基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责任在校领导的,除依法依规追究该领导责任外,一律暂停滋蕙计划在该校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责任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除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一律暂停滋蕙计划在该地区的执行,责其限期整顿;对上述违规行为,一律通过网上公布或内部通报的形式,予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教育部汇报滋蕙计划的执行、落实、检查、评估等有关情况。同时,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上一年度滋蕙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滋蕙计划的资金使用、组织实施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10月21日印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财教[2008]2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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