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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北海银海之窗  2014-9-26 11:14:39  点击次数:1190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广西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落实,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 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10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是包括初中毕业起点和高中毕业起点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免学费对象是我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五条  因教育部在2010年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新专业目录进行招生,为保证免学费政策对专业覆盖的延续性,2010年秋季学期前招收的在校生按旧专业名称、2010年秋季学期起的新生按新专业名称分别确定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2010年秋季学期前招收的在校生。

涉农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具体包括:舞蹈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戏剧表演、木偶与皮影表演及制作 (木偶表演、皮影表演)、服装表演等7类专业。

(二)2010年秋季学期起招收的新生。

涉农专业具体包括: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管理、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茶叶生产与加工、蚕桑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以及能源与新能源类太阳能与沼气技术利用专业等33类专业。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具体包括:音乐(声乐表演、器乐表演)、舞蹈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与皮影表演及制作(木偶表演、皮影表演)、民族音乐与舞蹈(民族音乐表演、民族舞蹈表演、民族歌舞表演)、服装展示与礼仪(服装表演与展示)等9类专业。

第六条  特定人员具体包括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库区移民子女、扶贫异地安置家庭子女、城镇低保人员家庭子女、退伍士兵、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等五类人员。

第七条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按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扣除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以及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后的25%确定;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享受。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

   

第九条  免学费资格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十条  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第十一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每学年春季学期结束前,学校向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发放《申请表》。申请免学费的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时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城镇低保人员家庭子女及退伍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等特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农村户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或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优先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孤儿;

(二)烈士子女;

(三)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

(五)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

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七)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

(八)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农村户籍的户口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

第十三条  免学费对象的评定工作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涉农专业学生由学校按本细则第五条中确定的涉农专业直接将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特定人员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其免学费受助资格后,将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建议名单的提出和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认定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并将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并向免学费学生及其家长发放《免学费证明》(附件4),作为学生免缴学费依据。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一周内,学校要将《免学费名单》报同级财政、教育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对当学年的免学费学生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情况统计表》(附件5),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要对上一学期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的流失情况进行统计,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流失名单》(附件6)留存备查,并汇总形成《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流失情况统计表》(附件7),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学校要对上一学年免学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与结余情况统计表》(附件8),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妥善保存《申请表》、《免学费学生情况统计表》和《免学费名单》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对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涉农专业转到非涉农专业的学生,当学期不能再以涉农专业学生身份享受免学费政策;由非涉农专业转到涉农专业的学生,其免学费资格从下一学年开始认定和享受。

第十六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430日前、秋季学期1130日前,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对辖区内各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学期免学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免学费政策的全面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八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一把手”要亲自抓方案制定、亲自落实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免学费工作,加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地、各校要深刻领会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精神实质,要在免学费政策基础上,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小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免学费政策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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