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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以下简称门诊医疗救助)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慢性病病种包括: ⒈各种恶性肿瘤;⒉慢性肾炎;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⒋慢性充血性心衰;5.风湿性心脏病;6慢性活动性肝炎;7.肝硬化;8.糖尿病;9.冠心病;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1.结核病活动期;12.血友病;13.银屑病;14.高血压病;15.甲亢;16.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7.帕金森氏综合症;18.系统性红斑狼疮;19.再生障碍性贫血;2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1.类风湿性关节炎;22.支气管哮喘;23.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治疗。24.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25.艾滋病感染者;2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慢性病病种。 第四条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一)申请、审查、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北海市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表》。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和申报工作。审查后签署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及审批工作。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救助,不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二)申请门诊医疗救助认定、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1.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2.患者医保证或合作医疗卡首页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市或市辖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门诊慢性病治疗证》首页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没有《门诊慢性病治疗证》的,须提供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慢性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验、检查报告,艾滋病感染者需市疾病控制中心提供书面证明。 4.相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 第五条 门诊医疗救助标准。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2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8倍。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符合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总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达到或超过相应救助标准的,按标准给予救助;达不到相应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 第六条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与支付。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从上级下达和县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 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金融机构转入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帐户。 第七条 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其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的门诊医疗待遇不变,就诊及管理办法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合浦县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办法由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海市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表
说明:1.类别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户。 2.医保类型填职工医保、城市居民医保、新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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