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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第二条: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规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地级市和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抽查确认。 四、行政审批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第二条规定,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区内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的夫妇。 六、申请材料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3228346 投诉电话:0779-3228331
附件: 1.申请书示范文本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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