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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区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持有银海区常住户口的居民。 二、事项审查类型 事项审查类型为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四、受理机构 银海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会协助 五、决定机构 银海区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城乡居民 七、申请条件 持有银海区常住户口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人按照申请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要求提交全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假证件以及无条件全部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假证件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九、申请材料目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的规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二)疾病诊断证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原件或银行卡复印件(需本人签字盖指模,村(居)委会经办人签字,写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办理,也可通过村(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银海区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或村(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接件(信息采集)——乡镇政府初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签署意见——区民政局提交核对、随机抽查、提出拟保对象、二榜公示、签署审批意见、资金发放。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直接到银海区村(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民政局审批,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民政局决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 十六、结果送达 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关于批准XX乡镇享受我县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通知》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复核。 (二)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十八、咨询途径、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持本人身份证到银海区各村(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窗口或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咨询,咨询电话:3228313(民政局)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可到各相应乡镇人民政府或银海区民政局投诉,投诉电话:0779—3228313(民政局)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银海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会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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