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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北海银海之窗  2017-12-3 16:52:29  点击次数:402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有哪些不同?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8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在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药方面有哪些倾斜政策?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大病保险方面有哪些倾斜政策? 

答: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大病保险;同时,各地要切实落实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 

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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