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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劳动者获赔151万元

北海银海之窗  2017-5-8 11:56:29  点击次数:620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4月28日,银海区法院利用劳动者维权岗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为冯某及时追回151万元的赔偿款,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冯某今年44岁,河北人。2014年9月10日,冯某到南宁一家建筑公司从事焊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冯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6月25日17时左右,冯某在银海区一工地进行电焊作业时,被高空掉落的钢管击中头部。2016年4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冯某下发《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冯某的伤为工伤。同年7月8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冯某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鉴定为国标二级,全部生活自理障碍。2016年12月15日,冯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冯某与建筑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2017年4月5日,冯某与建筑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冯某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双倍工资、伤残津贴、交通费等9项费用。建筑公司则诉称,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冯某直至2016年12月13日才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双倍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另外,该公司在冯某申请仲裁前,已为其垫付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45万元,但仲裁裁决未予以全部确认、抵减。
  银海区法院为冯某启动劳动者维权“快立快审快结”绿色通道,指定劳动者维权岗法官专职审理。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多次到有关部门核实案件情况,了解冯某的伤残情况。
  为了有效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承办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得失,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4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建筑公司同意支付冯某工伤事故赔偿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等全部赔偿费用共计151万元,扣减已垫付的各项费用45万元后,分两期支付,冯某不再就本案相关事由向该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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