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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简介

北海银海之窗  2015-12-11 17:04:14  点击次数:1185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贷款人可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利用所归集的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政策性贷款。贷款实行低息优惠、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的原则。
    贷款发放的对象 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申请贷款条件  1、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提供有效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4、申请人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提供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6、同意在贷款期间,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12个月的缴存额。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由中心根据借款人的缴存基数、缴存额、资信程度、还款能力以及所购建房屋的类型等因素来确定,最高限额50万元。2、贷款期限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3、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挂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温馨提示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时限性。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可在合同备案并付清首付款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现房的,可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款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可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的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电话:3087053
                        305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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