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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法规与解读

北海银海之窗  2015-3-4 16:59:06  点击次数:1837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解读

(一)缴存

单位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行为,包括补缴。

(二) 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或单位为新录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集单位或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三)变更登记

单位和缴存人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原缴存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行为。

(四)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单位缴存登记信息进行注销的行为。

(五) 单位登记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时设定的,用于识别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唯一编码。可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识别码。

(六)缴存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缴存人出具的记载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计息及结余等资金情况的有效凭证。

(七)缴存基数

用于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八)缴存比例

经法定程序审批确定的用于计算月缴存额的比例。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补贴的,提高部分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九)降低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执行低于本地区缴存比例的行为。

(十)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按计划再予以补缴的行为。

(十一)转移

由于单位调整或缴存人工作变动等原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原单位变动到新单位的行为。

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同城转移指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所发生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行为;异地转移指不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所发生的转移行为。

(十二)封存

单位和缴存人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正常缴存状态转为暂停缴存状态的管理行为。

封存分为集中封存和单位封存。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对这类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明细账户在原单位下实行封存管理。

(十三)启封

单位和缴存人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由封存状态转为正常缴存状态的管理行为。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中予以注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应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在统计部门公布数据后1个月内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本城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上限,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

4、同一设区城市应规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5、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两部分构成。

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其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3)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职工工资表;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应符合附录1的格式,《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应符合附录2的格式。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为单位办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1、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缴存登记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

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3)相关表册、数据勾稽关系正确。

2、录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产生个人明细账号。

3、生成并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由单位经办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应符合附录3格式。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免费为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每位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缴存凭证采用联名卡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连续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结息和余额等信息。

2、采用密码管理。

3、住房公积金业务免费。

(五)当单位缴存登记信息、缴存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表》应符合附录4的格式。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事项变更需提供的具体资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如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办理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单位或缴存人提供以下资料:

1、《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缴存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办理缴存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登记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等;

4、因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造成的信息记载错误而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提供缴存人所在单位的证明。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应符合附录的格式。

由单位经办人为缴存人个人办理信息变更的,应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并由缴存人本人签字确认。

转入集中封存管理的缴存人信息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缴存人本人填写《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以下程序当场为单位或缴存人办理变更登记:

1、审核单位或缴存人提供的资料;

变更登记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的资料齐全;

2)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和《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中填写的变更前登记内容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原始信息一致,变更后内容应与单位或缴存人提供的申请变更登记资料内容一致。

2、对单位或缴存人原始缴存登记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九)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应办未办注销登记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要求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应符合附录6的格式。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以下程序当场办理注销登记:

1、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

注销登记资料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资料齐全;

2)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填写的相关内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一致。

2、为单位办理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十二)单位在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前,应按本解读三、四、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或封存等手续。

三、汇缴和补缴

(一)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任何用工形式下,住房公积金均应由发薪单位负责缴纳,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代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到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登记单位和个人明细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时间,应与住房公积金专户收到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时间保持一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受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汇缴进账单上加盖的入账印鉴所确定的时间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如因单位汇缴金额不足或单位不及时报送变更信息导致无法分配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应以满足分配登记条件的账单时间作为入账时间。

(五)住房公积金汇缴可采取银行柜面汇缴或委托银行扣划汇缴等方式。

(六)采用柜面汇缴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每月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等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柜面办理汇缴审核手续;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应符合附录7的格式。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汇缴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填写完整、正确,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相应信息一致;汇缴金额准确,并与结算票据金额一致;

2)结算票据填写正确,印鉴齐全、清晰。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受委托银行的资金进账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七)委托银行扣划汇缴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按月扣划汇缴住房公积金和采用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合同(协议);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约定的划款日将单位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应汇(补)缴金额数据送达受委托银行;

3、受委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单位应汇缴额数据,从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划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受委托银行提供的入账凭证,确认单位汇缴资金无误后,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结算清单返还单位,作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财务凭证。

(八)单位发生缴存人数变化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先办理汇缴变更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再按本规范(六)或(七)的程序办理汇缴审核手续。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汇缴变更手续:

1)新录用职工的,按本规范3.3相关程序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缴存人调出、调入的,按本规范3.4相关程序为缴存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手续;

3)缴存人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或启封条件的,按本规范3.5相关程序为缴存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或启封手续;

4)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符合注销条件的,按本规范四、(一)相关程序为缴存人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办理汇缴业务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审核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填写完整,签章齐全、清晰,填写内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相应信息一致且勾稽关系正确。

(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3、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如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

3、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最早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时间。

4、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对应的上一年度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可按相应年度本市统一的缴存比例计算补缴。

(十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应符合附录9格式。

(十三)住房公积金补缴按本规范3.3.63.3.8相关程序办理。

四、转移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转移,包括异地转移和同城转移。

到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的广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内工作的应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选择办理转移,也可以选择销户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缴存人转入单位按本规范3.2相关程序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由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应符合附录10格式,《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应符合附录11格式。

3、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存人委托,将转移资金转账或汇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及银行转账或汇款票据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应符合附录12格式。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书面文件、E-mail等方式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出单位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异地转移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住房公积金转移联系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上的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缴存人身份证信息一致,申请转出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与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一致,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专户账号正确等。

5、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转入的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并告知缴存人。

(三)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注销转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账户余额按销户提取的计息规则计结利息。

(四)异地转移手续费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列入业务支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同城转移手续:

1、缴存人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缴存人所在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的;

4、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的缴存人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其他需要办理转移的。

(六)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转出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本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符合附录13格式。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资料,为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后,应分别向转出和转入单位提供已办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同城转移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资料齐全,填写正确、签章齐全、清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填写的相应内容与缴存人身份证信息一致,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信息一致。

单位发生多名缴存人同时调入同一单位的,在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时可附《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七)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手续应在符合转移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

五、封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暂时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手续:

1、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的;

2、缴存人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缴存人工资的。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为缴存人办理个人明细账户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审核以下内容:《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完整、清晰,填写内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信息一致,印章齐全。

(三)对于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时,宜由缴存人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如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经缴存人签字,并提供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照常计结息;符合提取或转移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

(五)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在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的同时办理汇缴变更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将封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

六、缴存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调整一次。

(二)缴存额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需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交单位。

《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应符合附录14格式。

2、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变动情况和规定的缴存比例,确定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相应项目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录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生成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交单位确认后,作为新住房公积金年度该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的依据。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宜计算到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本规范3.2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进行审核,发现有误的,退单位重新核定。

(三)缴存额调整可通过纸质、磁介质或网络等形式办理。

(四)从新的缴存年度起,单位应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进行汇缴。

七、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全单位2/3以上职工同意。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适用于单位全体职工。

(三)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以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应符合附录15格式。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包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应包括:提供的证明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填写正确,签章清晰齐全。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审核意见通知单位。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具审批意见,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明确起止时间;不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说明原因。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意见通知单位,按审批意见执行。

6、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亦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结果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审批工作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5日内完成。

(五)单位按规定降低缴存比例的,不影响本单位缴存人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单位应为该缴存人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暂仍无力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申请不销户提取,账户内保留不低于100元的余额。缴存人主动放弃补缴权利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七)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具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期限执行,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的,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的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或经济状况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或经济状况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八、计结利息

(一)每年结息日,为缴存人计结利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

(二) 自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为缴存人计息。

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

“当年缴存”指缴存人在本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指缴存人在上一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630日结息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

(三)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对当年缴存的和上年结转的存储余额,分别按提取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结利息。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

“积数计息法”的计算公式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九、行政执法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1、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实施行政处罚;

2、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在30内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其他法规规定的应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情形。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制定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应包括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权限、行政执法审批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登记制等。

(五)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如下情形:

1、在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2、经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

3、投诉、举报或信访提供的;

4、其他行政单位或执法机构发现转告或移送的。

(七)投诉、举报单位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反映问题的书面材料;

2、合法的身份证明;

3、劳动关系证明;

4、有效工资凭证;

5、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账户的,来访人须提供被投诉单位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全称,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八)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和方式:

1、受理。接到投诉、举报或信访后,经审查,情况属实的,正式受理,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查处。

对存在未按规定建立或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当事人,以发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议书》、《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书》等形式,建议当事人自行纠正。

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适用发送《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议书》;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适用发送《缴存住房公积金建议书》。

2、立案。对经建议自行纠正后30日仍不办理的,应填写《行政执法案件立案表》,按规定程序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对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调查收集相关的事实证据。

对相关证据的调查收集,应按必要、有效、可行的原则进行: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调查收集单位设立时间的证明文件,催告记录存根等;

2)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调查收集单位设立时间的证明文件,相关的会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经当事人签字的投诉、举报及处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3)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调查收集单位最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的记录、自逾期不缴之月起的会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投诉举报及处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4)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调查收集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之月起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相关月份会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投诉举报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经职工签字认可的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4、限期办理。调查终结后,对逾期不建、不缴或少缴情况属实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宜出具《限期办理通知书》,对逾期不缴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宜出具《限期缴存通知书》。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限期内没有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限期内没有按规定缴存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理告知书》应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事实作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决定。

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后不予改变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听证应按《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执法文书无法送达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

6、执行。收缴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缴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7、结案。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宜予以结案:

1)因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在限期内及时整改的;

3)按规定程序执行完毕的。

结案后应制作《结案报告》,将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字。

(十)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询问或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十、查询、对账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或缴存人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无偿提供安全、便捷的查询服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可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机具及网络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1、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查询的内容包括:缴存人姓名、个人明细账号、身份证号码、当前的缴存状态、余额、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个人账户缴存、转移、提取等信息。

2、单位住房公积金情况查询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登记时间、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缴存人账户转移、增加、销户信息、单位月缴存额调整、缴存人数及缴存人个人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三)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文件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缴存单位或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受理查询时,应要求缴存人出示身份证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要求单位经办人员出示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用电话、自助机具或网络提供查询时,应要求查询人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及密码,单位相关人员应输入单位登记号及密码。

(六)柜台受理缴存单位或缴存人查询3年以内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查询3年以上信息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一次查询人数过多或查询年份过长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七)单位或缴存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发现有误的,应及时纠正。

十一、归档收存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二)归集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归档资料应包括:

1、缴存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新的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注销登记:《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

(四)汇缴、补缴归档资料应包括: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等。

(五)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归档资料应包括: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单位财务报告复印件、劳动工资表复印件、关于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文件等。

(六)缴存额调整的归档资料应包括:

《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等。

(七)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归档资料应包括: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归档资料应包括:

《住房公积金催建书》、《住房公积金催缴书》、《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通知书》、《限期缴存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资料存根,《立案审批表》、《陈述、申辩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等。

(九)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存的上述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十)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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