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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概念及待遇计发

北海银海之窗  2015-7-16 16:52:08  点击次数:1376  字体大小:缩小 正常 放大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劳动者非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
    3、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
    劳动者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2%缴纳(2010年按1%缴纳)。
    4、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待遇
    ⑴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5年的,每满一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发放标准: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⑵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每人每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⑶住院医疗费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负伤(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致伤)需住院治疗的,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50%医疗费,但累计报销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倍。
    ⑷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不含因过错交通事故、违法犯罪等情形致死),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
    ⑸一次性抚恤金: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有权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免费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6、失业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⑴重新就业的;⑵应征服兵役的;⑶移居境外的;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⑸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⑺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参加失业保险等有关义务的法律后果
    广西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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