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手续?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新的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具体的业务流程:
⑴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⑵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⑶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⑷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⑸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广西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账户的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之间流动就业并参保的,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具体的业务流程:
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时,须填写《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关系建立相关材料。
⑵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转入事宜,并向其发出参保人的《申请表》。
⑶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表》并对个人参保情况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⑷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入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3、何种情况下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及个人全部缴费。
4、如何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如下办法处理:⑴跨省转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⑵广西区内转移的:属于在同一时间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只能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最晚建账参保地实际缴费基数确定。